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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问责高压态势不减 银保监会再开大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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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9-2 09:00: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处罚问责高压态势不减 银保监会再开大罚单》:根据银保监会公布的信息,此次处罚主要针对日常经营中发现的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信贷业务、同业理财业务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例如,对于信贷理财资金违规流向房地产市场、票据真实贸易背景审查不严、贷后管理不严导致扶贫贷款被挪用、对小微企业不当收费等行为,在本次处罚“清单”中。同时,本次处罚严厉打击了理财产品相互交易、银行违规为理财产品提供担保、理财与自营业务风险未严格隔离、理财资金投资运营不合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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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亮:股份制银行治理问题突出 完善治理是场持久深刻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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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党委委员、副主席周亮日前发表讲话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股份制银行以服务实体经济为宗旨,稳妥化解各类金融风险,持续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金融支持。2020年6月末,12家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资产55.6万亿元,占全部银行业金融机构的18.7%,成为我国多层次、广覆盖、有差异银行机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金融工作,多次就完善金融机构公司治理发表重要论述,为股份制银行完善公司治理提供根本遵循。金融机构外部性强、杠杆率高、信息不对称突出,健全的公司治理对金融体系长期稳健运行至关重要。当前,我国经济正处在跨越常规性和长期性关口的关键阶段,国内外不稳定不确定因素明显增加,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对金融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也对完善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提出了更高要求。股份制银行必须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公司治理的重要论述,加快构建符合新时代要求的现代治理体系,真正实现高质量发展。

股份制银行公司治理建设取得积极成效

近年来,银保监会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把完善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作为金融改革的重中之重,多次组织召开会议研究公司治理工作,成立专门负责公司治理监管的功能监管部门,出台一系列公司治理监管制度文件,着力化解部分风险机构公司治理历史痼疾,全面规范各治理主体行为,多措并举引导推动银行保险机构完善公司治理。在监管机构和市场主体共同努力下,股份制银行公司治理建设取得长足进步。

一是公司治理架构逐步健全。股份制银行已普遍修订公司章程,明确党组织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确保党组织真正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作用;已初步建立适合自身特点的公司治理架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管层相互制衡监督。大部分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已成功上市,建立较完备的信息披露和市场化监督体系。相对来说,股份制银行公司治理规范性和透明度在银行业中处于较好水平。

二是股权结构多元化格局基本形成。在持续发挥国有资本作用的同时,股份制银行也注重调动包括民间资本在内的各类社会资本积极性,构建多元股权结构体系。目前股份制银行中,有中央财政或地方财政控股的机构,有大型国有企业或金融企业控股的机构,也有国有股权和民营股权相对分散均衡的机构,还有以民营资本为主要股东的机构,为探索不同公司治理模式提供了有益参考。

三是经营发展模式不断优化。股份制银行日益注重通过优化公司战略规划,实现回归本源、专注主业、防范风险。总体看,股份制银行资产负债结构持续优化,通道类业务规模持续下降,净值化理财产品占比提升,经济资本、经济增加值和经风险调整后的资本回报率得到重视和运用。高质量发展已逐渐成为股份制银行的普遍共识和选择。

四是风险管理能力持续提升。股份制银行基本建立相对独立的风险管理组织架构,相互制约的前中后台“三道防线”运行模式趋于形成,初步实现向全面风险管理转型。以深入实施巴塞尔协议为契机,有效提升风险管理技术和手段,有的银行已实施资本计量高级方法。内部控制体系初步建立,业务流程不断完善,管理制度执行日趋规范,重点领域风险得到有力防控。通过加大存量风险处置和有效补充资本,股份制银行风险抵御能力显著提升。近两年来,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累计处置不良贷款金额近1.5万亿元,不良贷款率保持在1.63%左右,以内源和外源等多种方式累计补充资本约1万亿元,守住了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五是少数银行治理顽疾得到化解。把完善公司治理同打赢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紧密结合起来,在风险处置过程中不仅打破原有“治理僵局”,更推动形成有利于可持续发展的治理结构。恒丰银行是一家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一段时期以来违法违规问题频繁出现,并且发生了重大案件。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党委政府密切配合,采取果断措施处置风险,全面加强党的领导,完善治理结构,调整充实领导班子,全面撤换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管层人员。坚决清退违法违规股权股东,按照司法程序惩治违法犯罪分子。通过剥离不良资产、老股东缩股、地方政府注资、引入新的战略投资者,稳妥化解风险,完成市场化改革重组。恒丰银行已经从一家“坏银行”变成一家“好银行”,成为改革重组的成功案例。

股份制银行公司治理存在的突出问题

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认识到,股份制银行的公司治理状况同服务实体经济、防范化解风险、深化改革开放、实现高质量发展的要求还存在不小差距。完善股份制银行公司治理任务还很艰巨。

一是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亟待加强。股份制银行不同程度存在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等问题。少数银行党委重经营轻党建,“两个责任”落实不到位。有的银行党委未能有机内嵌到公司治理结构中,作用没有得到有效发挥。有的银行落实中央决策部署不够到位。有的银行的负责人甚至理想信念丧失,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二是股权关系和股东行为仍需规范。有的股份制银行股权关系不规范,甚至存在股东代持、隐性股东等问题。有的银行降低股权管理要求,放松股东标准。有的银行股东履行职责意愿不强,形成事实上的股权虚化。有的银行股东违规干预银行经营决策。个别银行股东甚至直接插手信贷审批,违规干预银行经营和人事任免,违规开展不当关联交易,搞利益输送,把银行视为自己的“钱袋子”,滋生较大风险隐患。

三是权力制衡和内控机制虚化弱化。有的股份制银行“三会一层”权力边界模糊、职责不清晰、运行不畅。个别银行存在“一言堂”“家长制”,人权、事权和审批权过于集中,权力制衡流于形式。有的银行监事会、内外部审计形同虚设,监督功能失位,问责“宽松软”。个别银行股东监督失效,一些高管将银行资源作为个人资源来使用,形成“内部人控制”。有的银行重要制度缺失,有章不循、有规不依,金融案件和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

四是战略规划和风险管理偏离定位。有的股份制银行片面追求规模和速度,忽视质量和效益。有的银行信贷资源向产能过剩行业、地方融资平台、房地产行业过度倾斜,导致资源错配,影响宏观经济结构调整。有的银行偏离服务实体经济定位,开展金融“伪创新”,利用理财、同业或结构性工具将风险外化,造成较大交叉风险敞口。个别银行在境内外盲目设立分支机构和子公司,进行跨业经营和监管套利,成为金融乱象的重要源头。

五是激励约束和绩效考核不够科学。有的股份制银行董事会薪酬制度不合理,绩效考核过于注重短期利益,追求利润至上,对公共利益、市场秩序和消费者保护考虑不足。有的银行热衷于赚快钱,忽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突破合规底线和监管红线。有的银行选人用人“唯业绩论英雄”,一些违法违规、隐瞒风险的分支机构负责人成了“行内明星”“业务标杆”,给银行造成经济损失和声誉风险。

坚持不懈完善股份制银行公司治理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是重大政治原则,必须一以贯之;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也必须一以贯之。面对复杂严峻的内外部形势,股份制银行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落实新发展理念,紧紧抓住完善公司治理这个“牛鼻子”,全面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推进高质量发展,更好服务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

一是全面加强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现代金融企业制度,必须加强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股份制银行要着力构建“党委领导、董事会战略决策、高管层执行落实、监事会依法监督”的公司治理组织运行机制,切实把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环节。进一步明确党委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明确党委在决策、执行、监督各环节的权责和工作方式,使党委发挥作用组织化、制度化、具体化。建立健全“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制度,符合条件的党委委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高管层。支持股东大会依法发挥公司权力机构作用,支持职代会、工会依法开展工作。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层层压实党建责任,夯实基层党组织,确保中央各项决策部署得到有效贯彻执行。构建更加完备的权力监督和选人用人体系,加强对总行“关键少数”的监督管理,强化基层管理人员行为约束。

二是强化董事会建设。股份制银行要持续强化董事会职能,推动其真正实现依法履职、科学履职、高效履职,提升专业性和独立性。明确董事会职责定位,把战略决策、风险管理政策、重大投融资决策、薪酬激励政策等方面职责落实到位。强化董事会在服务实体经济、加快改革转型、强化风险防控等方面的最终责任,切实落实中央各项决策部署。对于全国性股份制银行,其董事在履行法定职责方面应当具备丰富的专业经验和良好的业务素养。要进一步加强董事各项制度建设,严格准入条件,完善提名、选任和工作制度,健全履职评价、考核和问责规则。健全董事履职信息保障机制,确保所有董事及时获得履职所需信息。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多渠道选聘独立董事,提高履职独立性,防止独立董事沦为“大股东操纵”或“内部人控制”的工具。明确专门委员会职责清单和决策流程,更好发挥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作用。

三是做实监事会功能。监事会是公司治理框架下的主要监督机构,应围绕党委议定事项,对重点领域、重大问题和董事、高管等履职情况进行全覆盖式监督。股份制银行要优化监事会人员结构,提高专职监事和外部监事占比。加强监事履职能力建设,确保监事会依法依规对机构重大决策、日常经营、风险内控、财务管理等方面依法独立行使监督职责,及时准确发现薄弱环节与短板。改进提升监督方式,充分借助内外部审计力量开展针对性监督检查,提升监督实效。加强信息交流共享,建立健全监事会与独立董事定期沟通机制,形成监督合力。强化监事会监督成果运用,完善监督成果核查移交机制,督促各项问题切实整改到位。推进监事会与审计、合规、纪检监察等部门履职协同配合,整合优化银行监督检查资源。强化监事会对银行分支机构和基层关键岗位的监督,实施党纪政纪联动处罚,提升监督实效。

四是加强高管层履职行为规范。高管层是银行日常经营管理的直接决策主体。高管层是否履职到位,直接影响银行能否安全稳健运行。股份制银行要规范高管层遴选程序手段,有序增加选聘渠道,持续推进通过市场化机制选聘职业经理人,不断提升高管层专业素养和业务水平。完善机构内部各主体相互制衡机制,督促高管层严格在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下独立自主开展经营管理活动,并定期向董事会、监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报告工作。要明确董事会与高管层之间的职责分工,合理优化董事会对高管层的经营授权,缩短决策链条,提高经营效率。加强对高管层履职能力和履职状况的评价,加强评价成果在高管聘任、岗位交流、薪酬决定等方面的运用。

五是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健全合理的激励约束制度安排,对于引导和规范各治理主体行为具有重要作用。股份制银行要扭转过于注重规模扩张而相对忽视风险内控的绩效考核体系,提高风险合规指标权重,突出价值创造和资本节约理念。完善内部绩效考评体系,树立科学的业绩观和发展观。进一步丰富激励方式,在完善物质激励手段的基础上,探索构建精神文明激励体制机制。加强分支机构绩效考核管理,及时纠偏分支机构不审慎的激励行为。改进银行机构薪酬体系,做到效率与公平兼顾、业务发展与风险合规并重、短期业绩与长期利益平衡。探索实施长期激励约束机制,持续实施并不断完善风险调整、延期支付、追索扣回等薪酬管理机制。按照监管要求,定期披露相关重要人员薪酬,及时回应市场关切。

六是强化外部监督和市场约束。巴塞尔协议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提高透明度,强化市场约束机制,推进银行完善经营管理和内部治理。对股份制银行来说,强化外部监督对于改进公司治理亦将发挥重要作用。要规范信息披露范围和内容,引导各利益相关方有序参与银行公司治理建设,形成共同治理良好格局。支持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信用评级机构等市场中介机构依法依规对股份制银行经营管理开展有序监督,参与改进银行公司治理,提升治理效果。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作用,加强银行机构行为引导,维护行业正当权益,组织开展行业内外沟通交流,构建既公平竞争又合作共赢的良好秩序。更好发挥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监督作用,建立健全股份制银行主动接受、及时回应社会舆论监督的体制机制,打造良好公众形象。

七是加强监管能力建设。有效监管是良好公司治理的重要前提。要持续加强股份制银行监管能力建设,为机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坚实保障。在严格落实银行业保险业公司治理一般性规制基础上,结合股份制银行发展特点,制定修订细化监管规则,形成股份制银行公司治理监管政策体系,夯实监管制度基础。大力发展监管科技,探索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改进公司治理监管方式手段,提升监管数字化水平。持续落实股份制银行联动监管有关制度,加强横向协同和纵向联动,提升监管规范性和有效性。强化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协作,形成股份制银行监管合力,提升监管效能。要加大金融反腐败力度,构建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建设廉洁金融文化。

八是吸收借鉴良好国际经验。国际金融组织及部分国家和地区监管当局围绕金融业公司治理,在理论和实践层面进行了许多有益探索,形成了《二十国集团/经合组织公司治理原则》等许多成果。2016年,二十国集团杭州峰会通过并发表的公报中,明确提出支持《二十国集团/经合组织公司治理原则》;2019年,经合组织发布《公司治理概况》,指出当前全球上市公司公司治理的五大特点。股份制银行要结合自身实际,充分借鉴公司治理国际经验,持续加强公司治理规范化建设。金融管理部门要加强同国际金融组织及有关国家和地区监管当局的沟通交流,不断提升监管专业化、法治化、国际化水平。

完善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是一场持久而深刻的变革,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股份制银行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持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应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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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管理转型券商各有法宝 头部券商数字化转型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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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证券市场一片向好背景下,多家券商上半年经纪业务表现良好。据证券业协会此前公布的数据,上半年证券行业共实现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净收入(含交易单元席位租赁)523.10亿元,同比增17.82%。

据39家A股上市券商披露中报中,有32家经纪业务手续费净收入同比增幅超过10%,只有7家经纪业务手续费净收入微增甚至出现同比负增长。

兴业证券上半年实现11.66亿元的经纪业务手续费净收入,同比增幅43.72%,是目前唯一该项收入增幅超40%的上市券商;东方证券、华林证券、招商证券、中信建投、中信证券的经纪业务手续费净收入同比增幅均超30%。

同时,山西证券上半年经纪业务手续费净收入2.34亿元,同比下滑16.27%,是目前该项收入下滑幅度最大的上市券商。梳理发现,山西证券上半年实现经纪业务手续费净收入2.93亿元,较去年同期少了0.05亿元,但是交易单元租赁席位收入和代销金融产品收入都有所提升。与此同时,经纪业务支出也提升了近1000万,由于整体基数较小,所以同比下滑比较明显。

南京证券上半年实现3.06亿元的代买卖证券收入,同比下滑2%。红塔证券、西部证券、东北证券的代买卖证券收入均同比实现个位数增幅。

18家券商的经纪业务手续费净收入占比少于20%

再看下上半年经纪业务手续费收入排名,中信证券以50.08亿元的净收入高居榜首,同比增幅31.83%;国泰君安、银河证券的该项收入均超过30亿元,分别实现15.9%和25.12%同比增幅;招商证券、广发证券、华泰证券、国信证券、申万宏源、海通证券该项收入均超过20亿元。

经纪业务素来是券商最传统的业务,近年来,券商行业正从单一通道型业务收入转为多元化收入,并且在交易佣金率整体下滑的背景下正努力向财富管理转型。因此,从2017年起,代理买卖证券业务收入就已经退居营收贡献第二大板块。

就上半年各券商经纪业务手续费净收入/上半年营收看,这39家券商中,有18家的经纪业务手续费净收入占比少于20%,14家经纪业务手续费净收入占比在20%—30%之间,也有7家该项收入占比高于30%。其中,方正证券上半年经纪业务手续费净收入占比52.62%,是目前唯一该项业务贡献超半营收的上市券商。

此外,红塔证券的经纪业务手续费净收入为1.05亿元,与去年基本持平,占营收比例4.28%,较去年略低。今年上半年,红塔证券的自营收入增幅明显,对营收贡献颇大,拉高了整体业绩。

来看今年上半年各券商经纪业务手续费净收入占营收比例的增减情况。与去年同期相比,有21家券商经纪业务手续费净收入占比有所增加,18家该项收入占比有所减少。其中,太平洋证券上半年实现2.21亿元的经纪业务手续费净收入,占营收比例44.69%;去年同期,该项收入占比今为16.37%,今年增加了28.32个百分点。主要原因是今年上半年,该券商利息净收入、公允价值变动收益等多项亏损,导致营收下滑,因此代理买卖证券收入占比有所下降。

此外,长江证券、方正证券的经纪业务手续费净收入占比均较去年同期提升超过10个百分点。

多家券商代销金融产品收入有较大突破

当然,单纯的代理买卖证券收入占营收比例提升或下降,并不能视为该券商财富管理转型有无成效的单一指标,因该项收入中既涵盖代理买卖证券收入,还涵盖了代销金融产品净收入。而代销金融产品净收入被视为当前券商转型财富管理成效的一个重要指标。

此前,证券业协会也首次在半年行业数据中公布了该项指标收入情况。今年上半年,共有16家券商代销金融产品净收入超过1亿元,其中中信证券、银河证券、华泰证券代理销售金融产品净收入排名三,分别实现5.87亿元、3.15亿元、3.03亿元的收入。

在合并中信证券(山东)和中信证券华南的数据后,中信证券上半年已经实现了7.14亿元的代销金融产品净收入,由此可看出,中信证券依然在代销金融产品领域大幅领先同业。

梳理发现,在该项收入排名前30的名单中,已有19家券商今年上半年代销金融产品净收入已超过去年全年额度。其中华创证券去年全年完成了762万元的代销金融产品收入,今年上半年就实现了8778万,完成了去年全年额度的1151.97%;国泰君安、华泰证券、银河证券、华西证券等均完成超去年150%的额度。

具体看,国泰君安上半年代销收入2.69亿元,是该项去年全年收入的213%;华泰证券上半年代销收入达到了去年全年的190.75%。

华创证券指出,短期看,流动性活跃推动股票成交额上行,带动经纪通道佣金收入提升;长期看,中长期资金持续入市和居民理财需求增加,以AUM为基础的财富管理业务是大势所趋。因此,金融科技结合程度高、投顾队伍建设完善、营业部轻量化的头部及精品券商将有望提升客户粘性和减低业务边际成本,打造独特的券商财富管理业务。

数字化财富管理如火如荼

近年来,“经纪业务转型财富管理”已成为行业共识,而金融科技对财富管理的赋能更成为券商探索业务增量所在。

日前,中证协报告指出,建议加快出台行业标准,促进金融科技应用融合。逐步建立完善人工智能、区块链、云计算、大数据等数字技术在证券行业的应用标准和技术规范,完善人工智能技术在投资顾问业务领域的应用条件及合规要求,引导金融科技在证券领域的稳步探索和有机结合,提升服务实体经济及居民财富管理能力。

就半年报信息看,头部券商的数字化转型步伐已有所突破。其中,财富管理成为数字化发展应用最普遍、最广泛的领域,更是券商与外部互联网公司、科技企业互动最为频繁所在。财富管理服务更趋向于数字化和智能化,金融科技的应用正在助推证券公司向高精度、多元化的财富管理模式演进。

如华泰证券即将“开放的数字化财富管理平台”列为核心竞争力之一。华泰证券半年报显示,其从产品、服务、流程和技术平台等方面加快财富管理业务发展,财富管理业务已经形成总部驱动的平台化发展模式。截至报告期末,“涨乐财富通”累计下载量突破5356万。据易观智库统计数据,2020年6月底,“涨乐财富通”月活数已突破911万,居证券公司类APP第一名。

国泰君安半年报显示,2020年上半年集团财富管理业务优化组织架构、加快转型升级,加强中高端客户服务,优化产品销售机制,推动分支机构转型和数字化平台建设。海通证券介绍,该公司始终秉承信息化的发展战略,已成为行业数字化转型的探索者、先行者之一。报告期内,海通证券积极推进数字化运营平台建设与应用,进一步提高线上运营能力。

在数字化转型方面,光大证券同样动作频繁。在半年报中,光大证券提出,2020年上半年其经纪业务持续从单一通道模式向“经纪+财富管理”双轮驱动模式转型,打造以客户关系、团队建设、产品实施、工具支持四大模块组成重点推动的“客户服务体系建设”工程,利用金融科技打造高效、集约、智能的“智慧支撑体系”,通过赋能客户、赋能展业、赋能运营、赋能管控,推动实现科技引领业务。

银河证券在半年报中表示,报告期内,其财富管理业务坚持“+互联网”,大力推进“网上银河”和“智能银河”建设,网上交易占比达99%以上;全面推进财富管理业务转型,提升服务能力与质量,努力打造一站式金融综合服务平台。

此外,即便是未在半年报中直接表示“数字化财富管理”,但“科技赋能”、“金融科技”等描述在各家券商的财富管理板块中同样不可或缺。从内容上看,头部券商通过加强数字化运营,在获客和转化方面提升明显。例如,光大证券即在半年报中表示,上半年其累计新开户21万户,同比增长23%。

基金投顾业务全新启航

在财富管理转型之路上,各家券商各有法宝。其中,基金投顾业务试点的落地,被业内誉为财富管理行业的重要里程碑,将加快推动财富管理行业向买方投资顾问模式转型。

2019年10月,证监会下发《关于做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顾问业务试点工作的通知》,按照“试点先行、稳步推开”的步骤实施,各家券商也开始积极筹备申请。此后,不同行业的基金投顾试点名单也陆续“揭盅”。在证券行业中,银河证券、中金公司、中信建投、国泰君安、申万宏源、华泰证券、国联证券7家券商抢获先机。

从今年3月初名单公布,到试点券商获得地方证监局的展业批复、试运行,基金投顾业务目前还处于萌芽期。在半年报披露中,上述7家券商均列明试点获批的喜讯,且有部分券商晒出基金投顾的初步成绩。

如银河证券在半年报中介绍,其获得券商首批公募基金投顾试点资格。“财富星-基金管家”项目于2020年5月15日上线,截至报告期末已向25家营业部开放,成为北京辖区内第一家业务上线券商、行业第一家业务上线大型券商。截至报告期末,“财富星-基金管家”累计签约客户1270人,累计委托资产2400万元。

早在今年4月,国联证券就曾“官宣”推出业内首单基金投顾业务。在半年报中,国联证券介绍,作为首家展业的券商,其将基金投顾业务作为财富管理转型的重要抓手。截至报告期末,国联证券基金投顾从业人员474人,基金投顾业务签约总人数5,150人,授权账户资产规模5.36亿元。

国泰君安表示,在业内首批获得基金投资顾问业务试点资格,目前已完成验收并正式展业。华泰证券则称,报告期内集团获得试点开展基金投资顾问业务资格,积极推进业务筹备工作,促进投资顾问卖方服务向买方服务转型。中金公司介绍,作为第一批取得基金投顾资格的券商,其将积极筹备推出面向大众富裕客户的买方投顾投资解决方案。

平安证券指出,基金投顾从制度上建立了以客户利益为核心的财富管理新模式,可以实现对资产管理和财富管理的再平衡,可以进一步推进财富管理行业的供给侧改革,可以更加激发市场的活力。基金投顾的到来,是财富管理行业的催化剂,未来将产生一系列的化学反应。

在证券行业的7家公司外,目前的18家试点机构中,还有5家基金公司(华夏基金、嘉实基金、南方基金、易方达基金、中欧基金)、3家第三方基金销售机构(蚂蚁基金、腾安基金、盈米基金)和3家银行(平安银行、工商银行、招商银行)。在“银证基”同台竞技之下,各家券商能否在基金投顾的江湖上杀出重围,还有待观察。



                        

处罚问责高压态势不减 银保监会再开大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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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8日,银保监会一连公布11张罚单,涉及农业银行和建设银行。多名责任人员被处以警告、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或终身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同时,银保监会通报,依法查处一批违法违规案件,对农行、建行及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信贷理财业务仍是重灾区

从此次两家大行被罚的案由看,信贷业务、理财业务依然是银行违法违规行为的“重灾区”,凸显出银行内控管理和风险管理的短板。

两家银行均是在监管部门开展专项现场检查时被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并因此受罚。具体看,针对农行风险管理及内控有效性现场检查发现的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贴现资金直接回流至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等24项违法违规行为,银保监会依法没收农行违法所得55.3万元,罚款5260.3万元,罚没合计5315.6万元。

针对建行同业和理财(资管)业务现场检查发现的理财资金违规投资房地产、未做到理财业务与自营业务风险隔离等8项违法违规行为,银保监会依法对该行罚款3920万元。

在查处银行保险机构的同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同步进行调查和追究。农行包括时任湖北省分行行长、时任总行内控与法律合规部副总经理、时任总行办公室副主任等均因保理业务授权管理不到位行为负有责任,被处以警告处分;另有多人被处以警告并罚款5万元。

建行被罚的人员均来自重庆市分行及涉事支行,其中,时任建行重庆市中山路支行行长张杰因利用伪造授信文件违规提供担保、利用未发行的保本理财产品违规提供担保等同业业务重大违法违规案被处以终身禁业。建行重庆市分行两名管理人员则因存在管理缺位、监督失职等原因均被处以警告并罚款5万元。

处罚问责维持高压态势

根据银保监会公布的信息,此次处罚主要针对日常经营中发现的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信贷业务、同业理财业务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例如,对于信贷理财资金违规流向房地产市场、票据真实贸易背景审查不严、贷后管理不严导致扶贫贷款被挪用、对小微企业不当收费等行为,在本次处罚“清单”中。同时,本次处罚严厉打击了理财产品相互交易、银行违规为理财产品提供担保、理财与自营业务风险未严格隔离、理财资金投资运营不合规的行为。

业内人士表示,此举是监管部门坚定不移打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推动金融机构更好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举措。一方面,银保监会持续聚焦内控管理,督促商业银行合规经营。银保监会高层多次发声,强调要从多方面推动金融机构加强内控管理,完善公司治理机制。此次行政处罚,高度关注金融机构在业务流程管理、人员履职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例如,对违反规定擅自对外提供担保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人给予终身禁业的严厉处罚,这体现了监管部门从多方面推动金融机构筑牢内控管理防线的决心。另一方面,对于信贷理财业务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惩,旨在推动银行业回归本源,严格落实宏观调控政策,遵守审慎监管和行为监管规则,切实满足实体经济有效需求,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此外,本次处罚也体现出监管规范理财业务经营,防止风险在理财产品之间、表内表外之间相互传染,推动理财业务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近年来,随着严监管步入常态化,监管部门也进一步加大对金融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据不完全统计,截至目前,银保监会今年共开出超2000张罚单,其中不乏百万级、千万级罚单。

前不久,银保监会印发《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法》(下称《办法》),构建了银行业、保险业统一协调的处罚工作机制,为加大处罚力度提供了制度保障。例如,在处罚适用方面,明确从重处罚的情形,强调对于危害后果严重、造成较为恶劣社会影响的,依法从重予以处罚。在人员问责方面,规定查处银行保险机构的同时,应当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同步进行调查和追究。在纪法衔接方面,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报送纪检监察部门,强化行政处罚与党纪问责的衔接。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曾表示,在《办法》贯彻落实工作中,银保监会将继续保持对违法违规行为处罚问责的高压态势,持续深入治理金融市场乱象,切实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又见千万级诈骗大案 银券员工“假理财”骗巨资炒股巨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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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对胡某兵和姚某合同诈骗罪的二审刑事判决书,这起跨越数年的大案终于尘埃落定。

合同诈骗上千万元

裁判文书显示,本案被告人之一的胡某兵出生于1981年10月,原系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央路营业厅客户经理,2011年10月12日入职,2014年12月31日离职。而另一被告姚某,出生于1970年4月,原系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尧化支行副行长,2017年11月离职。

裁判文书显示,负责本案一审的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认定,2013年9月至2017年11月间,被告人胡某兵、姚某以购买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员工理财产品为由,以签订委托投资理财协议书、个人投资理财协议书,承诺保本保息,每月向被害人支付利息的方式,骗取被害人罗某甲、罗某乙、周某向被告人胡某兵、姚某的个人账户汇款。

法院认定,两名被告人使用个人账户炒股、支付利息等,最终亏空无力还款。

具体看,被害人罗某甲、罗某乙、周某分别先后向被告人胡某兵的个人账户汇款共计540万元、100万元、400万元,被害人罗某甲还向被告人姚某的个人账户汇款人民币100万元。2017年,姚某向被害人罗某甲归还人民币100万元。

而在支付的利息方面,胡某兵、姚某分别向被害人罗某甲支付利息人民币160万元左右、向被害人罗某乙支付利息人民币24万元左右、向被害人周某支付利息人民币111.28万元左右。被告人胡某兵按照被害人汇至其账户的金额每月向被告人姚某支付4‰的费用。

内部员工理财产品年利率18%?骗局!

裁判文书显示,据姚某供述,2013年上半年,胡某兵说有一款面向内部员工的理财产品,年利率18%,问能否找罗某甲出钱买理财,跟罗某甲说是年利率12%。并从中拿出4.8%年利息给姚某做报酬。姚某于是找到客户罗某甲,介绍了这款产品,并表示“只能把钱给胡某兵,让他以内部员工身份操作”。

“当时为了让罗某甲相信我们,就跟罗某甲说我和姚某一人投了5万元,其实就是搞个流水给罗某甲看,姚某当着罗某甲的面向我的账户转账5万元,过了一段时间我又分批转回姚某。”胡某兵表示。

通过投钱打消罗某甲最初的怀疑后,从2013年起,胡某兵、罗某甲和姚某先后共同签订了6份委托投资理财协议书,其中姚某是作为胡某兵和罗某甲协议的担保人。此后,姚某用同样的方法找到了周某和罗某乙,并和他们签署了合同。

胡某兵供述称,他和罗某甲、周某、罗某乙签的合同主要内容是:他作为受委托人,罗某甲、周某、罗某乙作为委托人,姚某作为担保人。合同约定他拿委托人资金代为投资,一年期限内给委托人利息,在协议到期后归还委托人全部本金。

胡某兵表示,协议约定投资资金只能由证券公司管理做权益产品抵押融资项目投资,不得将资金挪作他用或从事违法活动,以确保资金使用安全。由证券公司管理做权益产品抵押融资项目投资就是投资一些风险比较低的项目,比如基金、银行票据、抵押等。协议上没有与委托人约定拿资金去炒股。

裁判文书显示,收款人为胡某兵的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为“由证券公司管理做权益产品抵押融资项目投资”或“甲方对乙方的投资资金进行投资,不得将资金挪作他用或从事违法活动”。2015年5月27日收款人为姚某的合同约定为“在操作过程中所进行的操作必须在可控的范围之内,主要以现金管理为投资方向。如果风险超出甲方所能承受的范围或资金使用超出约定的范围(投资股市),操作方必须在24小时内对所投方向进行调整”。

实际上,正是胡某兵编造了这个所谓高年化的内部理财产品骗局。据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理财产品大体分两类,一类投资于货币市场,年化收益率约5%左右;另一类可投资于股票、期货等市场,无固定收益。长江证券没有发行销售过年利率18%的理财产品,也没有发行过针对内部员工的理财产品。长江证券于2011年9月发行《长江证券超越理财优享红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为无固定收益理财产品,胡某兵未在长江证券购买过包括上述理财产品在内的理财产品。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央路营业厅出具的情况说明也证实,该公司从未推出任何名为“长江证券超越理财内参集合计划”的理财产品。

试图用炒股“钱生钱”却巨亏

实际上,胡某兵和姚某骗来的这些钱最后大部分都进入了股市。“一开始协议上有关于股票投资的内容,但姚某看了后认为客户看到不太好,就让我把关于股票的内容删掉,因为我们两人私下讲是拿这些客户的钱去炒股,但跟客户说是去买理财产品,所以给客户看到后他们肯定不会把钱给我们了。”胡某兵表示。

“我们拿的钱大部分用于投资股票”。胡某兵供述,其股票买卖操作主要在董某、黄某和吴某证券账户中进行,其中黄某和吴某是在长江证券开的户。

胡某兵炒股的战绩可谓惨淡。从2013年至2017年期间,胡某兵在董某账户总共损失60万元,吴某账户则是前后在里面投了80万元-100万元左右,胡某兵独自控制的黄某账户,从2013年到2017年3月份,总共注入六七百万元,“最后剩下十五万元左右”。

胡某兵表示:“2012年至2014年我年收入8万元-10万元左右。骗取罗某甲第一笔钱款时,我和姚某考虑过股票市场会存在亏损,我们认为到时就算亏,亏到90万元我们就不操作了,大不了我们一人亏5万元。但后来骗到的钱越来越多时,我们就没考虑到这个问题了。还有当时行情很好,也被冲昏了头脑,觉得肯定没有问题。”

裁判文书显示,胡某兵供述,姚某是从2015年开始知道股票亏损的,直到2017年5月自己的资金已跟不上,实在瞒不住了,才摊开和姚某说“亏了很多”。

私刻公章伪造材料被识破

胡某兵和姚某布下的这个局,刚开始还能运行。受害人罗某甲表示,投资协议约定是按月付息,从2013年9月到2015年6月每月都按时付利息。2015年6月28日至2017年5月28日,姚某也都是按照每个月1万元打钱给自己,共打了24万元。

但随着在股市的巨亏,胡某兵和姚某的这个“庞氏骗局”逐渐无法维持。“按照惯例,每个月10号和20号要付给我利息,2017年5月没有给我,我问姚某怎么回事,姚某让我向胡某兵要。”罗某甲表示,经过联络,姚某和胡某兵把所谓“长江证券理财赎回表”和“长江证券公司对账单”给自己看,以表明钱是安全的。之后还是无法付息,两名被告人又给罗某甲看了一个“长江证券超越理财内参集合计划到期通知”,以理财产品的钱“暂时封闭”的理由继续拖延时间。

2017年11月,罗某甲带着手头的材料去长江证券核实,发现是伪造的。胡某兵表示,罗某甲手里的长江证券公司的材料是伪造的,上面的“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央路证券营业部”章和“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央路证券营业部专用章”是胡某兵自己私刻的。

“因为我拿这些钱去炒股都亏了,又不敢跟他讲,就伪造这些材料给他看,让他相信我是拿他的钱去投资的,而且账户上还有钱。”胡某兵说。

具体看,胡某兵伪造的材料中有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长江证券超越理财内参集合计划到期”的通知、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理财赎回申请表”、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央路营业部的对账单。

“2016年的时候我给罗某甲、周某、罗某乙看过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央路营业部的对账单,2017年的时候给他们看过“理财赎回申请表”和长江证券关于“长江证券超越理财内参集合计划到期”的通知。第一次给他们看的目的是担心有人拿回本金,因为当时有人资金到期,怕他们拿回本金。第二次是因为我手上的钱全部亏光了,骗他们说这些钱因为长江证券的原因暂时拿不出来。”胡某兵表示。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央路营业厅也证实,关于长江证券超越理财内参集合计划到期的通知、理财赎回申请表、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央路证券营业部对账单及以上材料所盖公司公章均不是由该公司提供。

2017年12月,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胡某兵、姚某先后被刑事拘留。

两人均获刑十年以上

原审判决认为,被告人胡某兵、姚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合同诈骗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胡某兵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胡某兵有期徒刑11年,罚金人民币30万元;判处被告人姚某有期徒刑11年6个月,罚金人民币30万元,并责令被告人胡某兵、姚某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胡某兵和姚某不服一审判决,均提出上诉。胡某兵及其辩护人提出,胡某兵虚构购买理财产品,实为用于股票投资,属于民事欺诈行为。姚某的辩护人提出,姚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姚某介绍被害人投资理财的项目不是风险较大的股票投资,胡某兵擅自将被害人的投资款用于炒股,姚某对此完全不知情,所以姚某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无犯罪故意。

关于上诉人胡某兵、姚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的问题,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经查,在案证据证实,胡某兵、姚某虚构理财产品项目,与各被害人签订理财协议,骗取被害人的资金后,实际用于高风险的炒股并造成巨额亏损,无力归还被害人的资金,故其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故意明显,不属于民事纠纷,其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应当认定为合同诈骗罪。至于姚某是否明知胡某兵伪造长江证券有限公司印章及对账单、理财产品等材料,不影响对姚某犯罪行为性质的认定。

最终,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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