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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治通鉴》中的三条司法大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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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8-3 23:13: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作者:龙城吏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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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治通鉴》作为我国古代史学的代表性著作,固然其写作初志在于“鉴宿世之兴衰,考当今之得失,嘉善矜恶,取是舍非”,即重要着眼于国力的强弱、政治的得失,但细致品读,就会发现此中通常有司法智慧之光闪耀,这对于我们本日的立法、执法以致稳固下层司法队伍、推进司法改革等诸多方面的工作都有着积极的引导意义。

诚如瞿林东老师所说:“本日的读者对于〈资治通鉴〉的熟悉,已不应停顿在王夫之的熟悉程度上了。我们本日来读〈资治通鉴〉,是要通过它先熟悉它所记述的那一部门汗青,去熟悉汗青上的史学家是怎样对待和评价汗青的,并从中判定、决议我们对于前人在熟悉汗青上的继续与逾越之地点”。现试将此中有关司法的几则出色内容,略作解读如下:


一、下层法官工资制度要美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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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汉宣帝神爵三年)八月,诏曰:“吏不廉平,则治道衰。今小吏皆勤事而俸禄薄,欲无侵渔百姓,难矣!其益吏百石以下俸十五”。
解读:这道洞明世事、切中关键的诏书,转换成本日的语言,就是说:“下层的公务员工作量大,工资少,在这种环境下,要使其不贪污、不陵犯百姓长处,太难了!以是要给年薪百石以下的官吏加薪十五石(按:汉代官制,公务员工资以粮食来盘算,省部级高官年俸为二千石)”。司马光显然很认同这一主张,以为是“德政”,故才将其全文照录的。
这种情况与本日的下层法院何其相似乃尔!下层法院法官承办了天下绝大多数的案件,但其薪酬与工作量却不成正比。与状师、企业法务相比,可以说是很菲薄的。从某种意义上讲,这也是管理“款项案”等腐败征象屡禁不止的缘故原由之一。有识之士称之为“制度性腐败”,意即不能主观唯心的将之完全归咎于法官职业操守不严正、自律意识不强,法官薪酬制度的不尽公道亦是重要的客观缘故原由之一。我国现行法官工资制度与法官的社会职位、法官劳动付出、法官所面对的风险很不相当,不但导致了上述“制度性腐败”,而且直接造成下层司法队伍不稳固、良好法官大量流失,进而制约了司法改革向纵深推进。以是,为了从根本上、从制度上杜绝这种“腐败”,使“吏治廉平”,打造真正的“公正、耿介、为民”的法官队伍,就有须要“古为今用”,鉴戒古人的智慧,重构下层法官的工资制度。



二、执法要公道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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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中医生张汤为廷尉。汤为人多诈,舞智以御人。所治,即上意所欲罪,与监、史深祸者;即上意所欲释,与监、史轻平者。上由是悦之。
解读:张汤,是汉代著名的苛吏,也是服膺法家学说的人。他为人刁滑,好用权术之道来驾御别人。作为“廷尉”这一主管国家司法的最高主座,他是怎样执法的呢?对于汉武帝所不喜好、要加罪的人,他就将之治罪。对于汉武帝不肯穷究的人,他就想方想法使之无罪。具有讽刺意味的是,一代明主汉武帝竟以为张汤执法公平,很欣赏他。
西方人常说我们国家是一个没有法治精力的国家,实在是大错特错的。我们的先人,信赖法律,但绝不迷信法律。假如说西方人更多的关注法律的积极意义而高举“法治”大旗的话,我们的先人则更为理性的看到了法治的两面性。所谓“徒法不能自行”,再好的法律,假如没有好人去施行,也会酿成可以恣意捏弄的“橡皮泥”、可以随意利用、收支人罪的工具。好比汉朝的法律,向来评价很高,何尝不是善法?但到了张汤这类人的手里,就酿成了可轻可重、唯权利意志是从的玩具。
现实上,纵然在西方,也有雷同的征象发生。希腊船王奥纳西斯就曾说过:“法律就是一张蛛网。假如你是一只蚊子,它会将你粘住;假如你是一只雄鹰,你将容易将它击碎。而我就是那只雄鹰”。据纪录,每逢有紧张的商事法律出台,奥纳西斯便调集天下各地的高级助手,研究该部法律的毛病以便从中赢利。
这恐怕是法治的天赋性缺陷,也是那些只知道建章立制、风俗于将题目的症结表述为“法律法规不健全”的人所应警觉的。



三、立法要切合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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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于是)作《沈命法》,曰:“群盗起,不发觉,发觉而捕弗满品者,二千石以下至小吏,主者皆死”。厥后小吏畏诛,虽有盗不敢发,恐不能得。坐课累府,府亦使其不言。故盗贼寝多,上下相为匿,以文辞避法焉。
解读:《沈命法》是汉武帝太初元年出台的法律,亦是中国法制史上一部著名的“恶法”。其立法配景是“东方盗贼滋起,大群至数千人,攻城邑,取库兵,释死罪,缚辱郡太守、都尉,杀二千石;小群以百数掠虏乡里者,不可胜数。门路不通”。为了严肃打击这种危害国家安全的大规模、有构造犯罪,才出台了这部说话严肃的法律。其大意是:假如辖区内有盗贼,不能察觉、上报,大概固然察觉、上报却不能捕捉,自省部级至最低一级的主管公务职员,全部正法。
这一立法精力来自法家的“以刑去刑”理论。由于汉武帝“以法制御下,好尊用苛吏”,而苛吏们又多敬服法家学说,以是这部《沈命法》应出自苛吏之手。“以刑去刑”,是指对轻罪课以重刑。立法者的内涵逻辑是:很轻的罪我都处以重刑,人不敢犯,那么重罪人们就更不敢犯了。这叫“轻者不至,重者不来”(见《商君书》)。从理论层面看,好像言之成理。但在司法实践中,却频频碰钉子。《沈命法》出台后,下层官吏畏惧被正法,虽有盗贼,也不敢上报。纵然上报了,上级也由于同样的缘故原由压了下来,不让其说实话。于是相互隐匿、层层瞒报,以至于盗贼越来越多。在这里,立法者的目标是克制犯罪,但法律实行后却拔苗助长,恰好助长了犯罪。“以刑去刑”论,在理论与实践、立法与执法之间,陷入了背道而驰的尴尬田地。以至于汉武帝在暮年不得不认可失败,并向群臣致歉称:“朕自即位以来,所为狂悖,使天下愁苦,不可追悔”。
立法要切合现实,不能想固然、不能闭门造车,否则很 多在理论上头头是道的东西,在实践中大概根本行不通。汉武帝的这次彻底失败的立法,对于后代而言,无疑具有标本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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